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强化科技对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起点谋划目标定位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从讲政治高度做好科技创新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双创”提质增效和纵深发展,为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和科技创新作为发展战略支撑的基本定位,以实现创新创业产业平台、研究平台、投融资平台全要素互动为工作重点,引导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向平台集聚、平台向产业园区集聚。
把握趋势,实事求是。把握好科技作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以及我区融入内地发展大格局两个层次中的关键作用,统筹兼顾区域均衡,鼓励基层创新,突出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全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用好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强化现有创新创业平台的要素聚集、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加强现有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地、落实和督导,既做好顶层设计,又打通“最后一公里”。
整合资源,强化保障。集全国、全区的科技创新力量服务西藏发展,逐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发挥政府在促进创新创业中的引导作用,以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产业平台方面,建成国家级高新区2家,自治区级高新区3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5家,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实现地(市)全覆盖,国家创新型城市3家,建成自治区级以上众创空间40家、自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5家、每个高新区建设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平台方面,建成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5个;投融资平台方面,技术市场交易额达150亿元,R&D)投入年均增长率10%以上;科技型企业方面,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6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50家,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行业小巨人”达10家,培育科创板上市企业5家;创新创业人才方面,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2000人年,我区科研人员参与第二次青藏科考达1000人次,科技人员下基层达6000人,吸纳就业达6万人次。
二、高水平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四)推进“双创”载体提质增效。
引导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创新创业中心等各类“双创”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支持一批资源共享程度高、产业聚合能力强、孵化服务质量好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升级为国家级众创空间。优化调整载体区域布局,大力推动现有各类“双创”载体向拉萨、昌都高新区等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汇聚。立足我区实际,推广创业大街、工匠工作室、非遗传习基地、特色专业博物馆、专业画廊、非遗传承人群创意工作室或创意空间、专业合作社等“双创”载体。试点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依托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世界遗产项目、国家公园以及一批地理标识特色产品,打造创新创业新型生态和产业集群。以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西藏藏医药大学、西藏农牧学院、西藏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为依托,建立一批高校科技园。〔牵头单位:科技厅、文化厅、教育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布局建设创新创业研究平台。
高水平建好拉萨青藏高原科学研究中心、国家川藏铁路技术创新中心、清洁能源技术创新中心、西藏藏医药研究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协同推进国家青藏高原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拉萨地球系统多维网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西藏分中心、国家遥感中心西藏分中心、中国陆地观测卫星西藏应用中心。建成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生态安全联合实验室。逐步创建西藏科学院。推动国家天文观测等大科学装置落地西藏。支持中国电建、三峡集团、中国华能、中国华电等大型中央企业在藏设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一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构建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科技支撑西藏高质量发展顾问团。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为重点,建设西藏科技创新高端智库。〔牵头单位:科技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社科院、地勘局、气象局、地震局〕
(六)促进创新创业产业平台全要素互动。
始终把高新区培育建设工作放在打造创新创业产业平台的首要位置,聚焦单位工业产出、高新产业聚集度、科技要素投入、创新创业环境培育等指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方向,充分发挥拉萨、昌都高新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领头羊”作用,推动那曲高新区转型发展,支持日喀则、林芝等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打造全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核心引擎。加快建设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园。支持高新区以异地共建、托管、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飞地园区、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探索建立互利共赢的创新创业合作机制,织密高新区与地(市)、县(区)及行业的协同创新网络,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双创”体系。支持高新区调整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聚焦高原生物、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七大产业,提出支撑产业发展具体举措。用好援藏机制和军民融合机制,推动研究平台、产业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向区内高新区、重要节点、关键区域聚集,打造西藏创新创业高地。〔牵头单位:科技厅;配合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七)构筑城市为主的创新创业集聚中心。
依托以拉萨为中心的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那曲五城三小时经济圈,打造若干创新创业高地,形成以拉萨市为中心、其他地(市)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拉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引领作用,巩固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形成全区“双创”高质量发展主阵地。支持昌都、山南、林芝、日喀则等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持各地(市)结合资源禀赋、基础条件创建特色型、综合型“双创”载体,促进各类平台、人才、项目、成果向园区聚集。〔牵头单位: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高标准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向高新区聚集。支持高新区制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措施,对科技型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研项目,独立或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被认定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的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通过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园区财力范围内给予奖励。支持各地(市)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建立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将国有企业创新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提高考核权重。〔牵头单位: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九)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支持地(市)、高新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场主体,给予贷款贴息、购房和租房补贴,对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易地扶贫搬迁户就业的市场主体,落实场地租金、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等相关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探索试行降低园区内工业用电成本的机制。支持建筑企业在高新区探索建立长租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高新区开展智能化综合管理,有效改善营商环境,开展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社区等建设。提升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物流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引导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向各类企业提供研发服务。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积极探索与内地省市的通兑通用。〔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会同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共建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知名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建立研发总部和研究院,自治区各类科技研发、产业发展计划对其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创新创业科技专员”制度,从高校、科研院所遴选100位科技专员,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支持制定科技成果产业化收益分配办法。支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立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心。支持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升级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挥好拉萨高新区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作用,建立跨区域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牵头单位:科技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国资委、工商联,拉萨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充分发挥西藏科技创新投资集团公司作用。
支持西藏科技创新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投)用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西藏创业子基金和西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重点在高新技术领域研发扶持、应用推广、集群发展、“双创”载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高新区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资本化与产业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评估、科技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工作。支持科创投与地(市)、高新区相关投融资平台共同打造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科技园区、科技小镇,打造西藏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新引擎。〔牵头单位:科技厅、国资委;配合单位: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银保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四、高质量构建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支持高新区负责园区内的财政管理,组织园区内财政收支,编制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自治区级高新区园区地方财政收入5年内全部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国家级高新区园区地方财政收入10年内全部用于园区建设发展。用好中央赋予我区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高新区制定针对吸引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进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财政厅、科技厅、税务局〕
(十三)强化土地集约使用。
支持将各类“双创”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发展纳入地(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对科技创新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对人才住房用地、各类“双创”载体用地和科研用地,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保障,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支持高新区按照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按相关规定申请扩区。支持高新区在所辖或托管的行政村(居)打造立足资源禀赋、融合社区功能、促进交流交往交融的科技社区、科技园区和科技小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高新区纳入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支持银行业设立主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科技支行,在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融资业务,支持开展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订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支持拓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广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制定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高新区设立产业创新发展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支持高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能力范围内制定引进和培育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按注册资金和投资规模的比例给予奖励,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用好中央赋予我区的优惠金融政策,加大对列入国家、自治区支持高新区相关规划内的项目,以及高新区确需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准予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放宽同比例到位要求。支持高新区在能力范围内制定鼓励园区金融发展的意见。〔牵头单位:金融监管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证监局;配合单位:财政厅、银保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加快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建设,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推动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等开设西藏班,定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端专业人才。推动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国家科技人才高地,在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设立独立分支机构、院士工作站,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带动培养我区本土科研力量成长。统筹做好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工作,制定新一轮的科技人员下基层服务行动方案。支持各地(市)、高新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高端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支持各地(市)、高新区制定促进企业高管、高层次专业人才、院士专家、科技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落地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落实安居保障、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出入境等优惠政策。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经认定的高端人才,各地(市)、高新区提供免租5年的人才公寓。〔牵头单位: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推进科技“放管服”改革。
支持在拉萨、昌都高新区和西藏藏医药研究中心、拉萨青藏高原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科技创新改革试点。落实“军令状”制度,实行重点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创新举措。推进科技领域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尽快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基础建设、环境保护等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关于确认高新区及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支持高新区开展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支持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政策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试点政策。支持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试行“大部制”机构管理,加强招商引资、行政审批、项目建设、服务管理、审计监督等职能,形成“大建设”“大招商”“大经济”“大服务”“大社会治理”“严监管”的行政管理机制,授权高新区统一管理园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建立高新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直通车制度。支持将高新区单列入国家援藏计划。支持部门和地方制定试错、容错、纠错的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五、高效率保障创新创业升级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
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判形势、部署工作,审定自治区级、国家级各类“双创”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推荐)、撤销,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运营管理补贴等重大事项。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专职常态化开展工作,建立高效协同的会商机制,承担向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提交各相关部门报请审定的重大事项、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创新创业统计监测等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牵头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做好政策衔接。
各相关单位主动对接国家部委,梳理国家层面在“放管服”改革、财税优惠、金融扶持、招商引资、平台补贴等方面支持“双创”的政策措施,定期制定落实清单,由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各相关单位做好本实施意见与现行扶持政策的衔接,修订完善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制度,将条件成熟、绩效突出,符合相关条件的“星创天地”纳入自治区级“双创”平台管理体系予以补贴。强化政策延续,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创业中心等“双创”载体的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就业创业补助、创业启动资金、场地租金、水电补贴、社保补贴、生活补助等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25年12月。〔牵头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督导检查。
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月报制度,加大对各部门、地(市)、高新区“双创”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强化“双创”工作监督检查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作用,有效提升各级各类“双创”载体向入驻企业提供资源对接、社会融资、科技咨询、产品推介等服务的能力。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新一轮自治区级各类“双创”平台认定、审计、退出、考核及奖补政策文件,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平台的考核评估和动态调整,相关政策文件报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自治区级高新区认定、调区、扩区、更名、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工作,推动条件成熟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重大事项报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与奖补政策挂钩的激励机制,每年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平台进行考核评分,对落实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双创”载体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
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动组建全区“双创”联盟,打造“双创”活动周、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区域创新创业品牌赛事活动。加强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事迹、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让科技工作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工作,成为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尊崇向往的职业。〔牵头单位:自治区推进“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双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