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及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建设,提升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水平,有效配置各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我厅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及建筑行业发展趋势,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住建厅反馈(联系电话:0891-682255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0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现场项目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
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它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及日常巡查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办理投标手续时需对组建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承诺。相关单位在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将对该项目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进行动态监管,已在在建工程项目上履职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项目上履职。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及日常巡查检查时,应按照本办法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认证情况,确保到岗履职、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阶段人员配备计划配备人员类型和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后更换。
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在“一体化平台”上履行变更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意其变更申请,并在“一体化平台”中将变更前人员及变更后人员同时纳入动态监管。
第十条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更换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标承诺人员的30%。因非承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造成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或撤离的,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得出现管理缺位。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上核实关键岗位人员数据更新情况,并进行实名认证和考勤。如数据未进行同步更新,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而后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则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120天(含)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提交变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实名制平台”中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工作。对完成销户,“实名制平台”自动推送关键岗位人员撤场信息,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解除监管。
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撤离、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区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岗位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其真伪,录入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核实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试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1〕157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21〕26号)相关要求办理。在此之前发布的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1: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 总人数 | 岗位及人数 | 备注 |
房屋市政工程 |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 ≥5人 | 项目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施工员1人 质量员1人 劳务员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2、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
房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亿元 | ≥8人 | 项目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施工员不少于2人 质量员不少于1人 劳务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 ||
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价>1亿元 | ≥11人 | 项目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施工员不少于3人 质量员不少于2人 劳务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人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
(6)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
(7)根据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各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应安排劳务员不少于1人。
附件1-2:房屋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万元) |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人) |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质量员 | 劳务员 |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
<500 | 1 | 1 | l* | 1 | l* | 1 |
≥500~<2000 | 1 | 1 | 2 | 1 | l* | 1 |
≥2000~<5000 | 1 | 1 | 3 | 2 | l* | 1 |
≥5000~<10000 | 1 | 1 | 3 | 2 | l* | 2 |
≥10000 | 1 | 1 | 4 | 3 | l* | 3 |
注:
(1)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根据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各分包施工项目部应安排劳务员不少于1人。
(3)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附件1-3:房屋市政工程劳务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作业人员 (人数) |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人) |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劳务员 | |
<50 | 1 | 1 | 1 |
50~<200 | 1 | 2 | 1 |
200 | 1 | 3,且≥5% | 1,且≥3%。 |
注:
根据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各劳务分包施工项目部应安排劳务员不少于1人。
附件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程规模 | 岗位人员 配备标准(人) | 关键岗位 配备情况 | 备注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3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监理员不少于1人 |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4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监理员不少于2人 | ||
市政及其它工程 | 工程施工合同价≤1亿元 | ≥3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监理员不少于1人 | |
1亿元<工程施工合同价≤5亿元 | ≥3人,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监理员不少于1人 | ||
5亿元<工程施工合同价≤10亿元 | ≥11人,在5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 ||
工程施工合同价>10亿元 | ≥15人 |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
(2)本标准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持证人员,不能由监理员代替。
(3)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4)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监理人员随之增加。
附件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职责
一、项目经理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和施工阶段配备、调整专业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督促各分包单位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正常运转。
(3)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主持工程例会,安排协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
(4)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和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5)负责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负责落实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6)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负责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
(7)负责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辨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负责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8)负责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0)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救预案等内容。
(11)负责在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按规定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负责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13)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组织施工,不断探索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接收和查验设计文件;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3)负责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正确应用。
(4)参与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实施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工作。
(6)参与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7)负责组织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
(8)参与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负责组织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参与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0)负责组织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的技术沟通,审批需提请上述单位确认的技术核定、技术复核等文件。
三、施工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工作;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2)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负责编制施工作业计划。
(4)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施工资源;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5)负责管理本专业施工相关的测量、定位、放线。
(6)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指导作业人员依据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工法进行作业。
(7)负责施工平面布置的动态管理。
(8)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工作;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9)负责解决本专业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与技术核定和技术复核工作;参与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实施整改。
(10)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参与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四、质量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施工质量策划;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2)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4)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5)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重要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6)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7)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管理资料。
(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监督质量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2)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参与施工机械、施工用电、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4)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6)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8)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安全管理资料。
(9)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安全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劳务(劳资专管)员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落实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实名制管理平台各项操作。
(2)负责制定公司劳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保证公司劳务管理运行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3)负责公司各个项目部使用的自有劳务队伍,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的审核、劳动力的组织、调配、使用、更换管理。
(4)负责协助项目部做好对自有劳务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所有项目部(自有或非自有)劳务合同的评审,对劳务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实用性负领导责任。
(6)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劳务合同签订是否及时。
(7)负责对公司项目部使用工人的劳务合同、入场教育、培训、考勤、工资发放以及工资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项目部劳务资金支付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9)负责组织建立公司劳务作业班组,定期对所使用的劳务做评价工作。
(10)负责对劳务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1)负责公司劳动力管理员的队伍建设,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定期组织对劳动力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对劳动力管理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12)督促项目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备案手续,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