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任经理:18798997925
               18008994820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推进示范社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评定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

第三条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自治区联席会议根据各地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市自治区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地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并规范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拥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暂不具备条件的,委托乡镇、村委会财务或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进行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合作社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牧民合作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70万元以上。


3.农牧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

经营收入。

4.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牧民用水户达到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牧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

3.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区同行业非成员农牧民收入的30%以上。

4.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牧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合作社重视社内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3.没有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4.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对于从事畜牧业、种植业、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草原生产经营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拟推荐的自治区

级示范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三)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申报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复核,联合审定并出具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第九条各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自治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三)自治区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自治区级示范社申报书格式由区农业农村厅另行规范发布。

第四章评定

第十条自治区级示范社由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厅召集,区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级示范社审核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具体审核评定程序:

(一)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根据各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自治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

(二)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自治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在西藏农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各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合作社列入继续上报审定程序名单中。

(三)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情况及公示结果报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领导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公布获得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名单,并颁发自治区级示范社证书。

(四)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监测

第十三条建立自治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自治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自治区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监测程序:

(一)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自治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自治区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自治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5月底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自治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四)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自治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五)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评价,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区级示范社,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示范社称号,从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七条自治区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自治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 月28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藏农厅发[2012] 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