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合作社组织及成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决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稳定。
(二)合作社理事长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或村(居)“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党组织引领合作社发展成效明显,在当地具有典型代表作用,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四)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五)合作社依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联系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议事制度、社务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七)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暂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委托乡(镇)、村委会财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八)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十)申报的合作社所在村(居)、社区必须实现贫困户入股率100%、边缘户入股率100%、残疾群众入股率100%、村“两委”班子成员入股率100%、农牧民党员入股率100%。
(十一)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增收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的18%以上。
(十二)资产状况良好
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市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合作社年营业收入达到60万元以上。
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90万元以上。
农牧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