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修订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项目管理应当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自治区文化产业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扶精、扶准、扶强、扶优”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文产专项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文产专项项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五观”“两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切实发挥文产专项增强“五个认同”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文产专项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产专项项目支持范围,确定文产专项项目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标准和有关要求等,并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组织相关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按照规定公开文产专项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初审部门是指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区直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地市委宣传部等。
项目初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项目筛选与申报工作,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三)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四)负责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文产专项主要支持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自治区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和自治区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自治区主导推进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项目。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改造、升级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文产专项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项目初审部门,由项目初审部门组织对所报项目研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
第八条项目初审部门需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着重对项目政治导向、立项依据、申报资质、材料内容和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予以筛除。
第九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性、方向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再次审核把关。
第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初充实调整由宣传、文化、旅游、商务、科技、财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
(二)在机关纪委监督下,不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0%专家组成当年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闭门评审,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情况,接受专家现场提问并答辩。评审专家重点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区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等。
(四)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打分、现场统分、现场排序,得分结果进行封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评审专家需回避:
(一)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法定代表人的雇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同一申报单位年度申报项目数大于或等于总评审项目数10%的该申报单位专家集体回避。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进行财务评估、实地考察,形成专项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财务评估、实地考察等综合情况,研提具体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建议,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支持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文产专项预算批复,结合专家组建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项目初审部门需对项目承担单位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再次审核,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或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三)接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项目初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初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研究审批,调整审批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文产专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文产专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结果报初审部门。
第十九条初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依照确定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文产专项整体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文产专项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初审部门负责组织,以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及项目审计报告,着重对文产专项使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项目初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复审。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项目验收结果、验收程序、工作质量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前30天内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执行项目建设,未完成项目关键绩效指标的,文产专项预算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执行计划和调整预算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的。
(五)未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超过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付的文产专项,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文产专项项目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明确公开公示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改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规范和加强本地市文产专项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