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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文化产业改革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文产专项主要用于依法支持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自治区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和自治区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自治区主导推进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项目。

第四条   文产专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一)宣传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文产项目的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申报,组织审核支持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出文产专项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文产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各地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对本地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及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财力情况,按推进改革发展、确需保障和项目预算要求等统筹审核安排文产专项年度预算,列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年初项目预算,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指导文产专项预算绩效管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申报,负责文产专项拨付、指导开展项目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真实、规范进行项目申报;加强管理,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资金使用;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接受财政、宣传、审计、监督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文产专项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管理规范”原则。支持在我区范围内,自治区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自治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对自治区级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项目予以支持,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自治区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自治区设立西藏文化产业基金、成立西藏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予以支持。对上市、挂牌文化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予以支持。对我区国家级和地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予以支持,对文化内容创意孵化生产、民族手工艺产品研发设计制作项目、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推动文化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商贸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化建设、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等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五)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予以支持,对大型文化活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予以支持。

(六)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动漫)产业化运作、拍摄、制作、展示等项目,支持非公益性大型原创演艺项目。

(七)支持大学生文化类“双创”产业项目。

(八)其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文产专项实行项目化管理,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为主,项目补助、转制补助、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为辅,突出绩效奖励和事后补助。

(一)以奖代补。对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事后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项目补助。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的文化资源研发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一半,并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为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性,提倡进行事中或事后补助,且事前其他项目渠道资金未予落实的,不予审核确定补助。

(三)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确定支持的项目,所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项目保费总额的一半,并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贷款贴息。对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因项目发生的利息,按规定享受西藏特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七条  一个文产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已获得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八条  确定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除外。

第九条  文产专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项目实施年限较长的,经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视其项目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产业发展效益和产业发展前景等确定后,按新项目重新申请资金安排继续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与年度预算申报同步的要求,提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有关通知,明确下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文产专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二)项目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区文化建设领域专项规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且项目已启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已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完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以及除财政投入以外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来源证明,明确资金到位时间和进度安排。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明细、相关合同、发票、项目获奖证明等复印件。

(四)申请转制补助的,需提供宣传文化部门转制审批文件、相关中介服务的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公告、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的复印件。

(六)其他规定所需要的材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地市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自治区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由其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旅游发展厅、广播电视局、文物局等)审核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项目。其他我区范围内的文化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文化产业项目的审批,按职能职责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并确定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确定支持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纳入部门预算。

十五条  文产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进行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审定项目严格执行资金,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绩效管理,并体现资金的产出效益。

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做到资金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  文化企业收到文产专项后,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申请文产专项的,项目审核部门要做好企业财务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文产专项,文产专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部门行政支出、房租费、人员报酬类支出。

第十九条  文产专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文产专项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文产专项按“谁主管、谁负责”“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承担文产专项的总体监督和管理职责。地市党委宣传部承担所辖地市文产专项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级文化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文产专项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我区范围内的文化企业承担的项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文产专项的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要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结合需要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文产专项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文产专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的,按原申报途径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已经下拨的资金,或不安排文产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文产专项的。

   (二)违反文产专项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六)申请单位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的。

(七)申请单位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八)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文产专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安排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文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2〕105号)和《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藏财教字〔2013〕92号)同时废止。